唐政办【20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唐河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2号)、《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规〈示范〉〔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唐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拨付,专项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资金。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奖补资金的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的部门和乡镇(街道)。
第三条 奖补资金遵循“科学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产业园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创新联农带农机制,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等方面。
第五条 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机械化装备购置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提升产业园公共服务水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休闲农业等产业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产业附加值;科技创新与应用:鼓励引进和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品种,开展农业科技研发与示范,提升农业科技水平;联农带农项目: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订单农业、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模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六条 根据产业园建设规划、项目申报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合理分配奖补资金。
第七条 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报账。报账时需提供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原始支出凭据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中央奖补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园建设规划和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实施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项目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实施方案和预期效益;项目自筹资金必须落实到位。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农业农村局组织县财政局、县产业园管委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确定项目实施名单。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安排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有关管理制度建立项目档案,对建设内容前、中、后全过程留存影像资料。每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申请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实施主体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相关资料,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同时负责奖补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质量、产业发展带动作用、联农带农效果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实施主体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实施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项目实施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唐河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成通过国家认定之日止。
关于印发唐河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唐河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主题词:关于印发唐河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5053017222594 | 文 号 | 唐政办【202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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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5-30 17:22:25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 THZF-4113282025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