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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 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 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政府部门、 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 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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